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标准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发挥行业协会通过制订先进标准引领行业创新发展的作用,及时响应市场需求,加快科技创新成果规范性推广应用,并与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形成互补和协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制定和发布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标准(以下简称“协会标准”)。为规范和加强协会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协会标准,是指协会根据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和组织有关混凝土与水泥制品行业政府部门、机构和企业提出、制定和发布的,供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 协会标准制修订管理包括选题、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出版、宣贯、复审、修订和修改等。
第四条 协会标准的范围包括混凝土材料与水泥制品的生产制造,以及在建筑、市政、水利、交通等工程中应用所涉及的原材料、技术、装备、产品、管理、环保与可持续发展的各个方面。
第五条 协会为确保标准编制工作的科学、时效、公正、公开,协会标准制修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先进性原则。协会标准应以先进成熟的技术成果为支撑,对标国际先进标准,不低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鼓励通过制定协会标准促进重要先进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工程应用;优先支持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等新质生产力科技成果转化为协会标准。
(二)应用性原则。协会标准应以应用需求为导向,在选题、研制过程中充分考虑所涉及的流程、服务、采用的适用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发布后应跟踪应用实施情况,对于使用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提出修改或修订。
(三)合规性原则。协会标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导向一致,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不得妨碍产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协会标准的编制程序及格式遵循国家标准编制要求。
(四)开放性原则。以协会标准制修订为平台,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核心作用,标准制修订工作过程向协会所有会员开放,反映会员需求,鼓励社会参与协会标准化活动;主编单位、参编单位、起草人员、审查人员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五)时效性原则。对于尚无国家和行业标准、市场急需的,以及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类的协会标准,应体现快速响应、先行先试的特点,加快立项及制定过程。
第六条 协会与相关政府标准化管理部门建立工作渠道,贯彻国家标准化法规、政策,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化创新发展规划,发布协会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协会标准化工作国际交流活动。
第七条 协会标准经费的收取和使用按《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的有关规定执行。标准工作经费按协会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第八条 协会标准质量部(以下简称“标准质量部”)承担协会标准化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制定协会标准制修订计划,监督协会标准制修订过程和经费使用,组织实施协会标准立项和制定过程中的公示、审查,以及协会标准发布、宣贯、复审等工作。
第九条 协会成立行业标准化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标委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组成。标委会下设办公室(由协会标准质量部负责)。标委会负责行业标准化创新发展战略规划、为协会标准制修订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并参与协会标准的选题、立项论证、标准审查。根据协会标准创新发展的需要,标委会可下设专业技术专家组。
第十条 协会标准的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协会代号、协会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协会代号为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英文名称缩写CCPA四个大写英文字母。
示例:T/CCPA XXX—XXXX
与其他社会团体联合制定或发布的协会标准采用双编号。
示例:T/CCPA XXX—XXXX/ T/XXXX XXX—XXXX
第二章 选题与立项
第十一条 协会标准制修订项目由标准需求者(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标准质量部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交立项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立项的协会标准,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协会标准中所涉及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等应已经通过协会组织的或协会认可的鉴定或验证,且已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协会标准范围,并与协会已立项、编制中或已发布协会标准相协调;
(三)申请立项的协会标准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已制定相关企业标准或完成了编制标准的前期工作;
(四)申请立项的协会标准主编单位应是该标准领域具有领先技术水平的法人单位,并具备标准编制所需的人员、设备及相关资源条件;
(五)协会标准实施具有可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
第十三条 立项申请材料应包括《协会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表1),以及相应论证资料。论证资料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该协会标准所属行业(产业)发展和标准化工作现状;
(二)该协会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以及该协会标准与相关标准的差异性和先进性关系;
(三)该协会标准主要技术要素及参数说明;
(四)支撑该协会标准的科技成果和前期工作,包括成果鉴定资料、初步实施效果或应用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测(测试)报告;
(五)推荐的该协会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以及起草工作组主要负责人。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的组成应包含生产、使用、科研、检测、认证以及工程管理等有关领域代表。
第十四条 起草工作组主要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自愿参加协会标准制修订工作;
(二)在该协会标准工作领域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组织能力、协调能力较强;
(三)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三年以上行业相关标准化工作经验,主编或参加过相关技术标准的编制,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五条 对既有协会标准的修订,优先选择原主编单位负责;在原主编单位或原起草工作组主要负责人不再满足有关条件要求时,协会另行择优选择。
第十六条 标委会办公室组织标委会专家委员对申请立项的协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与现行标准的协调性以及主编单位、起草工作组主要负责人的能力水平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后,报标委会主任委员审批。
第十七条 经审批同意后的协会标准立项项目向社会公示30日;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或相关异议已处理完毕的协会标准项目正式批准立项并下达制修订计划;协会标准制修订计划印发至标准主编单位,并在协会网站(www.ccpa.com.cn)上公告。
第三章 制定与修订
第十八条 协会标准正式立项后,由主编单位负责组建起草工作组和参编单位。起草工作组应按计划进度开展制修订工作,包括对标准需求开展深入调查分析,对关键技术进行必要的验证实验、对指标参数进行科学论证等,切实做到检测方法科学、技术指标先进,规定要求合理,可实施性强。
第十九条 协会标准项目从正式立项到发布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编制工作不能按计划完成的,需由相关责任方提出书面理由;延期不超过6个月的,由标准质量部协调推进;延期需要超过6个月的,由标委会办公室组织相关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对该标准编制工作进行评估。经评审已不符合立项要求的,报主任委员审批同意后,撤销该标准计划并予以公告;经评审建议保留的协会标准项目,由标准质量部按月督促推进。
第二十条 协会标准的编写应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执行。如确有需要,亦可按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或有关应用领域的工程建设类标准编写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协会标准如涉及必要专利,应按照GB/T 20003.1《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规定,在标准制修订各阶段识别、披露专利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起草工作组在编制组内部达成一致后,将形成的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提交至标准质量部,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应向与标准技术内容相关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及个人定向征求意见。标准质量部同步将审查合格的协会标准征求意见材料在协会网站(www.ccpa.com.cn)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网上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二十三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并提供详细论据。
第二十四条 起草工作组应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异议处理后,确定是否已达到该标准项目计划书中的要求,必要时可重新或定向征求意见。
第二十五条 起草工作组在确认已达到项目计划书中要求后,向标准质量部提交送审材料;送审材料应包括协会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
第四章 验证与审查
第二十六条 对于创新类试验方法、突破性技术等重要协会标准,当征集意见处理中存在重大分歧意见时,由标准质量部组织相关专家对是否需要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验证进行评议。如需验证,由协会标准主编单位委托二家及以上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验证方可进行协会标准审查。
第二十七条 协会标准的审查由标准质量部组织进行,一般采用现场会议审查;标准质量部在标委会及同行专家中遴选组成9~15人的专家审查组。特殊情况下,经主编单位与标准质量部协商后,可采用视频会议方式。
第二十八条 协会标准审查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达到该标准项目计划书中的预定目标和工作要求;
(二)该标准在审查时是否仍具有先进性和可行性;
(三)该标准的文本、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中协会标准编制要求。
第二十九条 标准审查会应形成会议纪要,不同意见要在会议纪要中留存。审查组专家应对送审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和充分讨论,表决时须填写实名投票单,四分之三及以上专家同意方可通过。每位审查组专家须签字确认会议纪要、并写下自己的保留意见。审查意见、投票单和会议纪要会后上报标委会主任委员审阅并存档。
第三十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起草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后,形成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报送标准质量部,经标委会主任委员审批同意后发布。
第三十一条 审查通过但内容须做重要补充或较大修改调整的,应送审查组专家再次审查,审查通过后将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报送标准质量部,经标委会主任委员审批同意后发布。
第三十二条 会议审查没有通过者,起草工作组应按照专家意见对送审文件进行相应修改或补充,然后重新提交审查;若重新审查仍没有通过,撤销该协会标准项目。
第三十三条 协会标准统一编号,以协会文件形式在协会网站(www.ccpa.com.cn)、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www.ttbz.org.cn)上发布公告。
第三十四条 协会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所有送审材料和报批材料,由标准质量部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
第三十五条 协会标准由协会负责组织出版发行;具体工作由标准质量部组织实施。
第五章 宣贯与实施
第三十六条 协会在参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在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淘汰落后的有关工作中积极推介协会标准,争取政府主管部门认可协会标准;推动协会标准转化为国家和行业标准;在有关单位建立标准化创新基地,促进协会标准宣贯与实施;鼓励先进企业组建标准质量联盟,在生产制造、市场交易和工程建设中采信协会标准。
鼓励各有关单位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动实施效果好、具有推广价值的协会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推进协会标准与相关国外标准间的互认。相关活动及推进工作须经协会授权。
第三十七条 标准宣贯采用标准解读、现场培训、操作演示、工程示范观摩等方式。
第三十八条 协会标准发布实施后,由标准质量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
(一)对协会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负责组织调查研究、开展必要的试验论证工作;
(二)调查了解协会标准的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协会标准的后评估工作;
(三)组织开展协会标准的复审修订工作;
(四)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协会标准的宣贯与实施工作。
第六章 后评估与复审
第三十九条 协会标准实施后,应及时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情况,由标准质量部组织复审;对于新材料、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方面的协会标准,原则上在实施两年后应开始复审,其他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四十条 复审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原则上应有协会标准制定时的审查组专家参加;复审工作时间不超过6个月;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且应符合本办法第四章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 协会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继续有效,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不变;
(二)需要修改的协会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二章执行;修订的协会标准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更改为修订后报批的年代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协会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协会标准顺序号不再使用。
第四十二条 在协会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需要修订的内容,由主编单位或有关单位提出立项申请,按照协会标准制修订程序列入计划进行修订。
第四十三条 修订后的协会标准公布后,按有关规定在协会网站(www.ccpa.com.cn)、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www.ttbz.org.cn)上公告标准修改情况。
第七章 知识产权与使用
第四十四条 协会拥有协会标准知识产权,包括协会标准的出版权、著作权、商标权。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协会授权或许可,不得抄袭、复制、改编、销售、翻译。由协会与其他社会团体共同组织制定并发布的社会团体标准,其标准版权归属由各方协商确定。
第四十五条 协会对抄袭、翻印、改编、汇编等侵害协会标准知识产权的行为,将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协会标准涉及必要专利时,应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处置要求和程序应取得协会标准编制组成员的认可,以保证自愿实施协会标准的各相关方能够顺利实施标准。
第四十七条 协会鼓励相关单位、个人使用协会标准,并向标准质量部反馈有关协会标准实施和使用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标准质量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标准工作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点击下载:附表1:协会标准项目建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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