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来到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官方网站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预制混凝土构件企业生产与质量保证能力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6-03-11    来源: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    分享:
协会标准《预制混凝土构件企业生产与质量保证能力评价标准》T/CCPA 77-2025 于2025年11月26日正式颁布,将于2026年3月26日实施。

ScreenShot_2026-03-11_195159_651.png

各相关单位:

由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预制混凝土构件分会组织制定的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标准《预制混凝土构件企业生产与质量保证能力评价标准》T/CCPA 77-2025 于2025年11月26日正式颁布,将于2026年3月26日实施。为规范预制混凝土构件企业生产与质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审批原则与考核标准,制订了《预制混凝土构件企业生产与质量保证能力评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预制混凝土构件企业生产与质量保证能力评价实施细则》

            附表:预制混凝土构件企业生产与质量保证能力评价申请表.pdf下载.jpg


ScreenShot_2026-03-11_195215_405.png


附件

《预制混凝土构件企业生产与质量保证能力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我国混凝土和水泥制品领域的一级专业协会,具有广泛的行业影响力。为适应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要求,提升预制混凝土构件企业的综合能力和管理水平,协会组织对预制混凝土构件企业开展生产与质量保证能力评价(以下简称“评价”)。为规范评价工作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协会设立评价工作组织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及办公室。

组织委员会负责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由3名成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协会主管评价工作的会领导担任,委员由主任委员任命。

专家委员会负责评价工作的实施,由7名成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协会预制混凝土构件分会理事长或预制混凝土构件分会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委员可聘任协会行业标准化委员会委员或协会预制混凝土构件分会专家委员会委员。

办公室设在协会预制混凝土构件分会秘书处,负责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评价工作依据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标准《预制混凝土构件企业生产与质量保证能力评价标准》(T/CCPA 77-2025)实施,由专家委员会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企业的综合能力进行检查、评价,并确定其能力等级。评价工作作为协会一项长期系统的服务工作,应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发展。

第四条 评价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 自愿性原则:评价应由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企业自愿提出申请;

(二) 客观性原则:评价数据和资料应确保客观、真实、准确;

(三) 公正性原则:评价应根据数据、资料及现场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应不受评价对象及外在因素的影响;

(四) 一致性原则:评价过程中,数据、资料、评价方法等应保持一致;

(五) 保密性原则:评价过程中,应对所知悉的评价对象及个人的信息、资料、 商业秘密,以及评价过程、评价人员、评价结果等信息,予以保密;

(六) 科学性原则:评价活动应信息全面、目标明确、范围合理、实施步骤明确,评价指标体系设计应层次清晰、实用和可操作,评价报告应论证充分、分析合理;

(七) 可持续改进性原则:应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及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企业整体发展水平变化等因素,及时对评价指标进行修订。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新申请评价的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企业,或因企业改建/扩建车间或生产线、新增产品范围、在原评价级别基础上申请评价高一级别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提出评价申请。

第六条 申请评价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申请评价的企业需为预制混凝土构件分会实质管理的会员单位满1年;

(二) 须是从事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业务的独立法人实体或独立运行的生产基地;

(三) 企业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基本健全;

(四) 企业近3年保持稳定运行且实际预制混凝土构件年产量不少于2万立方米;

(五) 合同履约情况良好,近3年无投诉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七条 已取得评价等级证书的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评价。

第八条 根据自愿性原则,申请评价的企业,应按规定填写《预制混凝土构件企业生产与质量保证能力评价申请书》(见附件1),并依据《预制混凝土构件企业生产与质量保证能力评价标准》(T/CCPA 77-2025)进行自评价后,报送相关自评价资料至办公室。

电子文档请发送至: pci@pci.org.cn

纸质原件请邮寄至:评价工作办公室,北京市丰台区星火科技大厦905;

联系人:王娟;电话:13070182752

第九条 办公室对申请评价的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基本条件的予以受理;未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的、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三章 资料技术性审查与现场评价

第十条 对于已受理的申请资料,办公室提交专家委员会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中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申请企业应按通知内容完成补充资料。

技术资料审查工作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需补充资料的,工作时限按实际顺延。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完成申报资料技术审查后,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企业审查结果,审查结果附审查记录及相关资料,并由主审专家及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对于通过技术资料审查的,制定现场评价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现场检查与评价,确定实施现场评价工作的时限为30个工作日以内;未通过技术资料审查的,审查结果附不合格项及原因。

第十二条 现场评价实行组长负责制,现场评价专家组一般由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并应遵循回避原则,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加现场检查。参与评价的专家及派出核查人员接受不定期培训,并遵守协会的相关工作规范。

第十三条 办公室在确定现场评价具体日期后通知申请企业。现场评价时间一般为1-2日。

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应选派1-2名生产技术管理人员作为陪同人员负责协调和联络现场评价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现场评价开始时,专家组向申请企业确认评价范围、注意事项;专家组严格按照《预制混凝土构件企业生产与质量保证能力评价标准》(T/CCPA 77-2025)进行现场评价,如实做好评价记录。

第十六条 现场评价结束后,专家组对现场评价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客观、公平、公正地给出评价结果和建议。现场评价报告附专家组记录及相关资料,并由专家组成员签字。分析汇总期间,企业陪同人员应回避。

第十七条 现场评价专家组在评价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评价报告、专家组记录及相关资料(如现场评价时,企业提供的与评价工作相关的佐证资料)提交专家委员会。

第十八条 现场评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企业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或与报送的相关资料严重不符,专家组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专家委员会,并在评价报告中详细记录。专家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中止现场评价活动。

 

第四章 审批与发证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完成综合评价后,将评价结果意见报组织委员会,并在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官网(www.ccpa.com.cn)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专家委员会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调查结果。

第二十条 对公示内容无异议或对异议已有调查结果的,专家委员会应将评价结果报组织委员会。经组织委员会审批同意后,符合《预制混凝土构件企业生产与质量保证能力评价标准》相对应等级要求的,向申请企业发放“预制混凝土构件企业生产与质量保证能力评价证书”(以下简称评价证书)及评价牌匾,并以协会红头文件形式予以公告;不符合要求的,评价不予通过,以《预制混凝土构件企业生产与质量保证能力评价审批意见》方式通知申请企业。审批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五章 年度跟踪考核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组织委员会组织对持有评价证书的企业进行年度跟踪考核管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跟踪检查。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现场跟踪检查工作;专家委员会负责制订检查计划和方案,确定跟踪检查的内容及方式,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价和反馈。专家组的组成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跟踪检查的结果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对持有评价证书的企业,组织委员会组织开展定期相关培训和专题交流。

 

第六章 评价证书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评价证书载明的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 企业主要产品及其产能;

(三) 企业生产与质量保证能力评价的星级;

(四) 证书有效期及证书编号;

(五) 颁证机构及日期。

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变更但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可以工商变更证明文件为凭证,企业无需申请评价证书的变更。

第二十六条 评价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颁证机构注销评价证书、收回评价牌匾:

(一) 企业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

(二) 企业被依法撤销、注销生产许可范围的;

(三) 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产整顿的、出现严重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 企业评价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五) 年度跟踪考核管理结果为不合格的,或经组织委员会判定为其他应注销证书的。

第二十七条 组织委员会注销企业预制混凝土构件企业生产与质量保证能力评价证书时,可提出改正意见。企业完成改正后,可重新申请评价。

第二十八条 企业评价证书遗失或损毁的,可向组织委员会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申请补发。组织委员会受理补发评价证书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原核准事项补发,补发的评价证书编号、有效期截止日与原评价证书相同。

第二十九条 评价证书的补发、注销等信息,在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评价证书及评价牌匾由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统一印制。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负责解释。


ScreenShot_2026-03-11_205329_017.png

ScreenShot_2026-03-11_205346_945.png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网站版权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CCPA、CCPA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为本站独家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前必须经本网站同意并注明"来源:"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CCPA)"方可进行转载使用,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②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的,请注明原文来源地址。如若产生纠纷,本网不承担其法律责任。

③ 如本网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一周内来电或来函联系。

返回顶部

X

您正在使用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


若您无法正常浏览本页面,为了得到我们网站最好的体验效果,请您更换为360、QQ、Chrome、火狐等其他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