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工程建设领域这些政策开始实施
时间:2026-02-23 来源:建筑时报 分享:
国家、地方政府部门日前发布与建筑领域相关的政策,自2026年开始实施,包括招投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质证书电子化等方面,梳理如下: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取消后,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底数不清、管理缺失的现象日益突出。《办法》坚持问题导向,提出了三方面新要求:一是统一登记;二是规范从业;三是配合监管。
★ 住建部:四大类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电子化 2026年1月17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提高“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住建部发布通知,决定启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证书。
自2026年1月17日起,下列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启用电子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1.建筑业企业资质;2.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3.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 注册建筑师条例相关条款调整 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
国务院日前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九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第十四条修改为:“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对撤销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8部门联合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 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指引》从招标投标全周期管理角度出发,围绕标前工作、招标、开标和评标、定标、履约管理、监督管理等6个重点环节,逐项明确招标人履行主体责任的方式和要求,强调招标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科学性、合法性、廉洁性负责。
★ 财政部公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相关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公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相关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规范专项债项目单位会计核算,从而加强专项债还本付息资金管理及项目资产管理,提高专项债资金使用效益。
此次《规定》通过完善专项债会计处理,来推动项目单位规范使用专项债券资金、合理预期财务风险,并通过提交专项债项目投资表及资金还款情况表,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加强专项债券项目、资金、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 浙江:施工和工程总承包招标开标评标新规则 2026年2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住建厅发布《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和工程总承包招标开标评标规则》,自2026年2月1日起,所有在浙江省统一招投标交易平台进行的房建市政项目,其开标评标活动已进入全新规则周期。
★ 江苏:《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意见》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住建厅公布的2025年度第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指出,重新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印发<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旨在解决当前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招标投标效率和质量。《意见》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31日。通过明确招标人主体责任、创新招标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措施,推动招标投标活动更加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 四川:强化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管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川建行规〔2025〕19 号),对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全流程监管作出全面规范。
该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相关两项文件同时废止。该通知明确:全面推行评定分离,评标推荐2-3名不排序候选人,定标自主择优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不得要求省外企业提供入川信息,打破地域壁垒;试行恶意低价/异常高价投标限制,遏制不正当竞争等规定。
★ 上海:《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提升标准》印发 2026年1月1日起启用
为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和建筑垃圾全链条整治,上海市住建委以建设美丽上海为目标,提高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提升工程建设形象,在执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上海市政府23号令)的基础上,特制定《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提升标准》。实施范围:上海市范围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类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